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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限制

  季厌庸

  提到知识产权,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实际上,这里还存在着如何限制滥用知识产权的问题。知识产权制度的实质是在授予创新者或知识产权所有者阶段性排他权利的同时,要求其公开技术,使更多的人能够使用创新技术,促进社会技术进步。但是,有些企业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采取反竞争的手段独占市场,形成垄断,这就超出了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范围。结果,阻碍了社会技术创新,违背了知识产权制度鼓励创新和推动技术进步的基本原则。因此,限制滥用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立法赋予并保护私权,但在个人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面前,更倾向于限制个人的私权是合理的;保护知识产权是利益平衡的主要矛盾,但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限制知识产权。

  我国自加入WTO以来,相继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在逐步与国际接轨,但目前尚处于第二阶段,还有待于完善,但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限制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首先,知识产权法律界定了智力成果的私权属性,在财产权归属意义上承认智力成果是带有一定程度垄断性的个人财产。其次,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了公开制度,迫使智力成果拥有者必须公开其成果的信息内容和技术方案,将这种产品的私有性进行公共化,使社会和他人能够利用新的技术成果。第三,对生产者和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划分。从使用者方面来说,使用者在使用智力成果时必须支付相应的成本,生产者有权获得一定的报酬。未经同意而无偿使用即为侵权,应负法律责任。

  我国知识产权法对保护知识产权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对限制知识产权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对享有权利均规定了一定的期限,超出法定期限,该产品就进入公共领域;在合理使用上,专利法规定了专利权人自己不实施又不许可他人实施时的强制实施办法等等;注册商标权人虽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近似商标,但自己却无权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该“近似”商标;在范围上规定哪些使用可以是无偿的,如为教学实验和纯粹私人使用等目的可免费实施等等。

  在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中即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保证国民待遇、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功德、公众健康等原则,但其第8条2款明确规定:“为了防止权利所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者采用不合理的限制贸易或对技术的国际转让有不利影响的做法,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但以这些措施符合本协议的规定为限。”在第40条中列举了滥用知识产权的一些具体行为,如独占性返授条件、禁止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的条件或强迫性的一揽子许可等。纵观知识产权的整个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其对一定程度的垄断的维护是为了促进创新,对知识产权的适当限制,也是为了科技创新;其立法宗旨就是在个人和社会之间寻求合理的利益平衡点,既保障知识产品的应用和传播;又保障创造者的利益,调动其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从而生产更多的知识产品为社会使用,最终实现知识生产、传播和应用的良性循环。

  据最高院统计,在民事司法保护方面,2004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一审案件8832件,较2003年同比增46.82%。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大类案件均呈明显上升势头,其中著作权案件升幅最大,2004年一审新收4264件,同比上升70.99%。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重视并积极、慎重地适用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诉前禁令)、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等临时措施和诉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诉讼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防止权利人损失。在刑事司法保护方面,继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后,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在国际国内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知识产权法具有对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的转化的激励功能,这里以专利制度为代表来作一下介绍。首先是专利权先申请原则。这就激励企业尽可能早地获得技术成果,率先取得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从源头上加速智力成果的产生,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技术创新的速度和科技进步的步伐。其次是专利年费制度。专利权利利益的实现是以其使用为前提的,如果某项专利仅作为技术信息躺在专利局里,专利权人不但得不到任何报酬,而且还要支付专利费用,这就使得专利权人想方设法积极推广应用其发明创造成果,尽可能地实现其专利技术与市场的结合。第三是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即专利权人未在合理的时间里实施或者许可实施专利技术,国家可以强制许可他人取得使用权;在国家出现紧急情况下,国家也可以强制许可专利的实施。这给专利持有人形成了加速实施其专利成果的压力,形成了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反向激励。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制度既反映了知识产权法的社会意义,又体现了其法律意义:无论其对某项智力成果所具有的知识产权的垄断性的确认还是适当限制,均是对技术创新和应用的积极促进,同时,又是确定某个具体行为的性质从而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或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基本条件,是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基本秩序的基础。

  微软公司对Windows享有著作权,微软公司实施著作权的行为并不违法,行使的著作权也没有超出权利范围。它要求个人计算机制造厂商必须附加安装微软的IE浏览器,作为微软继续供应Windows的条件,这种行为从著作权本身来看并未超出著作权所规定的权利范围,知识产权本身就是承认一定程度和范围的垄断的。微软公司在全球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极高占有率、消费者缺乏商业上显著的替代性选择等事实,都可以证明微软公司构成垄断企业,但这个地位也不违法。违法的是微软公司实施了搭售行为,是对著作权的滥用,构成对美国反垄断法的违反。这种行为使得被授权人丧失了选择的机会,被搭售产品的市场自由竞争受到抑制,也妨碍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这种行为只有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外部入手,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原则才能予以克服和平衡,从而保持知识产权权利人、竞争对手、消费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既保证知识产权权利人智力劳动投入的收益,鼓励创新发明,同时又克服知识的过分垄断所带来的对社会进步的阻碍。欧盟指控微软的理由不是“垄断”,而是“滥用”,滥用知识产权形成市场支配地位。

  由此可见,限制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私权的过度膨胀,以免损害公众利益,也是十分必要的。

  总之,保护知识产权是利益平衡的主要矛盾或者说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尤其是发达国家对其推崇备至。创造者和创新者对创造成果主张权利完全是自然理性的要求,必须维护权利人的利益,激发其创造热情。在强调对创造性劳动成果的保护的同时,同样也不能忽略对社会公众利益的考虑。在我国这样一个知识产权相对落后的国家,既要保护知识产权又要防范知识产权的滥用,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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